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等。
第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情形
第五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1.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节数但未达到记过标准;
2. 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影响他人学习;
3. 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经劝告仍不改正;
4. 其他轻微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更高节数但未达到记过标准;
2. 在考试中作弊情节较轻;
3.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较小;
4. 其他较轻程度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1.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较高节数;
2. 在考试中作弊情节较重;
3.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较大;
4. 其他较重程度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很高节数;
2. 在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
3.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巨大;
4. 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
2. 在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参与作弊情节特别恶劣;
3.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特别巨大;
4. 其他极其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违纪案件,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给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校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家长,并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被处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希望每位同学都能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努力成为社会有用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