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年假天数依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假的情况处理方式,即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这一条例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