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林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总林长令发布制度。
一、发布原则
总林长令的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各项指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林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发布范围
总林长令适用于涉及全省或市域范围内的重要林业工作部署、重大生态保护措施、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
2. 野生动植物保护;
3. 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管理;
4. 林业产业转型升级;
5. 生态补偿机制完善;
6. 其他需要由总林长亲自部署的重要林业事务。
三、发布程序
(一)起草阶段
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议题,并提交至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2. 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形成初步草案,报请上级政府审核批准。
(二)审定阶段
1. 上级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 审核通过后,由总林长签署正式文件。
(三)公布实施
1. 总林长令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至各相关部门执行。
2. 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透明地告知公众。
四、监督落实
为保证总林长令得到有效执行,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体系:
1. 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
2.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所有。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我们将适时修订完善该制度,使之更加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通过以上制度化安排,我们相信可以更好地发挥总林长在推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