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且必须是实缴资本。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比例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操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合理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科学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贷款,不得发放跨区域贷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当地金融工作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通过这一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同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各方权益。希望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