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和考籍管理工作,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途径。考务和考籍管理工作是保障自学考试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开展考务和考籍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考务管理
第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包括考试组织、考场安排、监考人员配备、试卷保密、考试实施等各个环节。各级考试机构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
第五条 考试组织应提前规划,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确保考生能够方便地参加考试。同时,要加强对考试环境的安全检查,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七条 试卷保密工作是考务管理的核心环节。所有参与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专门培训。
第三章 考籍管理
第八条 考籍管理是指对考生基本信息、考试成绩、毕业资格审核等信息的记录与维护。考籍档案是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考籍管理制度,确保考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变动信息。
第十条 考试成绩的录入、审核和发布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泄露考生的成绩信息。
第十一条 毕业资格审核是考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考生申请毕业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定期对考务和考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级部门应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自学考试的公信力。对于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备案。
通过以上规则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