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游艺厅、网吧等。这些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经营规范
1. 娱乐场所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者应定期检查营业执照的有效性,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2. 场所内禁止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一旦发现此类行为,立即停止营业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3. 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服务,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三、安全措施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2. 设置监控系统,对重点区域实施全天候监控,保存录像资料至少30天以上,以备查证。
3. 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加强巡逻力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监督管理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进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五、公众参与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举报。相关部门承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新的情况或需要调整时,将适时修订完善。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可以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娱乐环境。希望各娱乐场所经营者积极响应号召,共同推动行业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