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活动。其他类型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监理人员需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二章 监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监理公司承担监理任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
(二)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三)监督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四)定期巡查施工现场状况;
(五)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等。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暂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部分继续施工;当发现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
第八条 在开工之前,监理机构必须组织召开首次会议,介绍项目概况、明确各方责任分工以及确定后续联络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实际需求且具备可行性。
第十条 对拟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指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施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现象。对于关键工序要采取旁站式监督措施,保证每一步骤都严格按照既定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当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变更原定计划时,必须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总结上周工作成果,布置下周工作任务,并就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由监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初步验收工作,确认所有项目均已按图施工完毕且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五条 编制详细的监理工作报告,如实反映整个项目建设期间的各项情况,作为最终决算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旨在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以促进我国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认真学习领会其中精神实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