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经纪律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财经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收入、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等。
第三条 财经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资金安全完整,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安排各项开支。
第五条 各部门需在每年初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经费需求申请,由财务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审批。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所有合法收入均应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或截留。
第八条 对于非经常性收入(如捐赠款),应在收到款项后尽快办理入库手续,并注明来源。
第九条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确保收入真实准确地反映在会计账簿上。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凡涉及大额资金支付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附有必要的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日常小额费用报销应遵循“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同时注意保存好原始凭证备查。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列项目套取公款行为发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台账建设,定期盘点清查实物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租赁、处置国有资产须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资产流失风险。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订立书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签订之前务必仔细审核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涉及金额较大的长期合作协议还需经过法律顾问审查把关。
第十八条 履行完毕后的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五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 将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当中,对表现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条例部分内容时,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重新公布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单位领导层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