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发票开具、取得、保管及使用的行为。
第二条 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每一张发票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单位利益。
第二章 发票的开具
第四条 开具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填写,不得虚开、乱开或伪造发票。
第五条 发票上应注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必要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还应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已开具发票的内容,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八条 取得发票时应核对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发现不符之处应及时退回重开。
第九条 不得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无法辨认真伪的发票,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主动索要正规发票,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发票档案室,用于存放各类发票及其存根联。
第十二条 发票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并定期检查其完整性。
第十三条 借阅发票档案需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发票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遇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欢迎全体员工举报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本细则部分内容不再适用,则应及时修订完善。
以上就是我们单位关于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请大家务必遵守执行!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