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依法登记并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者姓名及住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等。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八条 资金数额由经营者自行申报,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九条 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是证明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个体工商户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一经查实,撤销登记,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