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乡村旅游农家乐的经营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农家乐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要求
1. 依法经营:农家乐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 安全生产:确保农家乐场所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定期检查维修,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环境保护:注重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
4. 文明服务: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态度,尊重每一位顾客,创造舒适的消费环境。
三、开业条件
1. 场地要求: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远离危险区域;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通风采光良好。
2. 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设施,如厨房、卫生间等,并保持整洁卫生。
3. 员工培训:从业人员需经过相关技能培训,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4. 卫生防疫: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预防疾病传播。
四、监督管理
1. 登记备案:新开办或变更名称、地址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2. 年检制度: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3. 投诉处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4.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各乡镇可根据本地特点细化补充相关内容,但不得与上级政策相抵触。
以上就是关于乡村旅游农家乐经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共同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