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等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和服务经验。
第三章 服务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建设、老年人关怀、青少年成长支持、残疾人帮扶等领域。
第七条 具体服务内容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涵盖咨询指导、项目策划执行、培训辅导等多个方面。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服务效果进行考核评估,以改进服务质量并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购买服务全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桐乡市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即为《桐乡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全文,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