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起诉状】原告:张三,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119850310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李四,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219880725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室,联系电话:139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6月,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元整,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出具了一份书面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24年1月1日前归还本息。
然而,截至今日,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正常的借贷秩序,故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
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被告身份信息材料一份;
3. 借款凭证及转账记录一份;
4. 借条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