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规章制度)】为规范本县社会捐助活动,保障捐助行为的公开、透明与合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捐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物资、资金、志愿服务等形式。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社会捐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捐助主体与职责
1. 县民政部门是社会捐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社会捐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捐助事务,协助县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3.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参与捐助时,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捐助流程与管理
1. 捐助人应向具备资质的慈善组织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单位提出捐助申请,明确捐助内容、用途及方式。
2.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捐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捐助信息,并定期向公众公布捐助情况。
3. 对于大额捐赠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捐助项目,应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
四、信息公开与监督
1. 所有捐助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捐助过程的透明度。
2. 县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捐助活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 鼓励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法律责任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或截留捐助财物。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政策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县社会捐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公益事业的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互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