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为加强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依法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住宅项目。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以保证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为目标,优先用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如电梯、消防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等。维修项目的申请、审批、施工、验收及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过程公开、公正、合法。
为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参与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决策。同时,建立健全维修资金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