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为规范北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与运作,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nsic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服务社会法治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司法鉴定行业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组织司法鉴定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三)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四)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与监督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七)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
第七条 凡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自愿加入本协会,遵守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在司法鉴定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与支持;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维护协会声誉,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各项事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财务、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