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乡镇政府公务用车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公车私用、滥用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所有配备的公务用车,包括用于日常办公、会议接待、应急处置、巡查检查等公务活动的车辆。凡涉及公务用车的使用、调度、维护、费用报销等事项,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车辆管理职责
1. 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统一管理,建立车辆台账,记录车辆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
2. 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申请和使用登记,确保用车流程规范有序。
3. 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质,遵守交通法规,服从调度安排,确保行车安全。
三、使用审批制度
1. 公务用车实行“先审批后使用”原则,各部门需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出车。
2. 紧急或突发情况需用车的,可由值班负责人临时审批,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3. 严禁无审批、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公务车辆。
四、使用规定
1.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本乡镇行政事务、政策落实、群众服务、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2. 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个人事务,如接送家属、旅游、探亲等。
3.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规停放等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调度与登记
1. 乡镇政府办公室应建立车辆调度台账,明确每辆车的使用时间、用途、驾驶员、行驶路线等信息。
2. 每次出车必须如实登记,包括出发时间、目的地、返回时间、里程数等,便于后续核查。
3. 驾驶员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归还车辆,并向调度人员报告车辆状态。
六、车辆维护与保养
1. 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避免因机械故障影响公务活动。
2. 维修保养费用应严格控制,实行“先审批、后维修”的制度,严禁虚报、冒领维修费用。
3. 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
七、监督与问责
1. 乡镇纪委、监察室应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村(居)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通过严格执行本办法,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公务用车的规范化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