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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信用管理办法

2025-05-21 21: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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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21:28: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信用管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评价、修复以及应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主体(包括企业、从业人员等)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估、运用和监督的过程。

第四条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动态更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交通运输相关主体身份状况的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交通运输相关主体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或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交通运输相关主体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规范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信用信息应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十一条 对交通运输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时,应综合考虑其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形成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相关主体积极参与信用建设,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和优先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改正错误,消除负面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可以向原作出信用评价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信用信息有误或不完整,有权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答复。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和服务指南。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自己的信用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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